【社保新政解读】重磅!11月1日起,深圳的社会保险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首页    新闻资讯    政策解析    【社保新政解读】重磅!11月1日起,深圳的社会保险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2020年10月30日下午,深圳、北京、湖南、贵州、新疆、山西、吉林、青岛、江西、广西、上海等地的人社、税务、财政、医保部门相继发布公告(通告)称,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此项政策的推出,意义深远,我公司关于此政策试解读如下:

 

一、深圳地区公告的主要内容:

 

1、自2020年11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2、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3、社会保险法规解读、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和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保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拨打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5咨询。

 

二、我们的政策解读:

  1、北京、深圳、湖南、贵州、新疆、山西、吉林、青岛、江西、广西、上海等多个地方在同一天发布社保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显然是国家层面的统一部署,更有利于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社保和税务息息相关,之前的分部门管理,不利于信息统筹分享,改由税务部门征收是趋势。

 

   2、税务部门征收和稽查的能力更强,金税三期的大数据能力有目共睹,社保由于没有统一系统,征收能力稍显欠缺。社保按最低工资缴纳,而个税按照5000免征申报,是普遍存在的,以后将会实现一致,要么把社保基数调上去,要么把个税数字调下来。对于那些只报个税人数,而不实际缴纳社保的公司,成本会增加不少。

 

3、个税的综合申报已经实现了跨地域,而社保尚未全国联网。可以预见改由税务征收后,将会很快实现社保全国联网,多地同时缴纳有可能不被允许了。

 

4、社保缴费工资不一定和实际工资一致,为了缓解中小企业因社保入税导致企业成本大幅上升的问题,未来深圳也许会参照山东省、山西省“各项社会保险费暂实行“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实施。

5、大数据时代,社保由税局接管了,虚增人员工资,社保挂靠的需要注意!

 

附: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我市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2、《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我市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30 17:5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广东省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自2020年11月1日起,我市现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以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征收方式

用人单位、个人缴费人员以及建筑工程项目等社会保险费缴费主体(以下简称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及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生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人按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生成的应缴费额,依法按时足额向税务部门缴纳。

三、缴费渠道

缴费人可通过银行托收、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2020年10月31日前已在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了有效托收账户的缴费人,可继续使用该托收账户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0月30日18时起,参保登记、社会保险费缴纳、待遇核发等业务暂停办理。11月1日0时起,各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恢复办理,11月10日0时起,各项缴费业务全面恢复办理。在此期间,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刷卡记账不受影响。

社会保险法规解读、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和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保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拨打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5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社会保险费缴纳完成后,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多种渠道查询缴费记录并打印完税证明。社保(医保)经办机构不再为缴费人提供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及大病医疗保险等补充保险。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保险等补充保险。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我省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暂实行“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渠道、期限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险种、费款所属期、费款金额等。缴费人在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照社保、医保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已核定的社会保险费。

  缴费人可在每月1-25日(节假日不顺延)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办理缴费,缴费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至相应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其中,企业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期限按照各险种统筹区政策执行。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企业可选择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等渠道办理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协作银行手机APP、民生山西APP、缴费专用POS机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由税务人员协助办理缴费。其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参照企业进行缴费;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缴费。

  四、退费管理

  缴费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超过应缴费额的,可根据不同情形,抵缴以后应缴费款或者办理退费。我省社会保险费退费实行“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社保、医保经办机构退还”的方式办理,是否符合退费政策及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咨询退费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其中:因缴费人自身原因需要退费的,由缴费人直接向退费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提交退费申请;因各部门在征缴过程中导致缴费人多缴、重复缴费,可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协商办理退费。

  五、缴费凭证

  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开具并加盖征税专用章的《税收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以及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网上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企业缴费证明和记账凭证。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或加盖商业银行收讫专用章的收款凭证为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证明。

  六、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全面恢复办理,缴费人在11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办理当期缴费即可。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保部门12333服务热线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2020年11月2日 10:35